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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分省市建设法制知识电视讲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来源:建设部 2008-07-03 12:45: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法规处、计划单列市建委法规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法规处:

  现将《部分省市建设法制知识电视讲座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请切实组织好电视讲座工作。

  抄送:部直属单位,“三五”普法重点联系单位

部分省市建设法制知识电视讲座座谈会纪要

  为搞好全国建设法制知识电视讲座,1997年8月12日至15日,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在吉林市召集了由24个省、市建委(建设厅)及“三五”普法重点联系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副司长朱中一同志在会上讲了话,吉林省建设厅李伟副厅长及吉林市建委的领导出席了会议,全体代表在会上畅所欲言、献计献策,气氛热烈。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建设部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全国建设法制知识电视讲座,是建设系统“三五”普法的一件大事,是在“二五”普法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探索普法工作新经验,使普法工作上新台阶的重要措施,我们应当抓住机遇,努力推动,促其成功,使建设系统的“三五”普法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取得新成绩,推进行业的依法治理。

  朱中一副司长在向与会代表介绍了建设部今年以来法制建设的简要情况后,就如何搞好这次电视讲座工作讲了话。他说,总的来看,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对电视讲座比较重视,一些省市已转发了建设部《关于举办全国建设法制知识电视讲座的通知》,有的省市还进行了动员。但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如省建委(建设厅)如何组织这项工作、地方发的“执法证”与这次学习将要发的“执法资格证”的关系、如何组成城建监察人员参加学习等。针对电视讲座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朱中一同志提了四点意见:

  第一,必须坚定不移地把电视讲座工作向前推进,电视讲座只能搞好,不能搞坏。部里对电视讲座很重视,4月10日部正式向中央电视台提出立项,随后又向全国发出了118号文,4月底在湖北宜昌召开“三五”普法联系单位座谈会时,也布置了组织电视讲座任务。5月份体改法规司又发文,对组织招生工作进行了安排。中央电视台对这次讲座也很重视,把它放在第一套节目中播出。电视讲座影响面广,是我们向全行业、全社会普及建设法制知识的好机会,我们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务求办好。  第二,这次讲座的师资队伍规格高,教学内容新颖。讲课人有谭庆琏副部长和21位司局长,2位业务处长,他们既是行业的主管领导,又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据中央电视台的同志讲,这是他们举办讲座中师资阵容最强大的一次。另外,教学内容除了“二五”普法中已经讲过的法律法规外,还有这两年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即使是前几年颁布的法律、法规,由于这几年执法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讲的角度也有所不同。

  第三,这次电视讲座原则上由省里组织,省里统一组织有困难的可委托地市组织。原来已报名的单位,返还的组织经费按原标准执行,讲座办公室同时把报名人数汇总到省里。为了便于省里统一组织、统一考试判卷、统一发证,部再从总经费中给省统一返还一部分工作经费。具体标准为,全省参学人数1000名(含1000)人以下的,按每位学员10元返回,1001-2000人的,每位20元,2001-3000人的,每位30元,3001人以上的,每位40元。考虑到省与计划单列市的关系及具体的组织工作可能主要在地市一级,在部返还的上述工作经费中,请省建委(建设厅)再统盘考虑。

  第四,城建监察队伍必须参加这次电视讲座的学习。已发“城建监察证”的依然有效,但参加这次讲座学习并取得“合格证”是今后“城建监察证”年检验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如何组织好城建监察队伍参加学习,请各地法规处和城建处协调好。  与会代表对如何搞好这次电视讲座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完全赞同朱中一副司长的讲话,并表要按朱副司长提出的四点意见认真去做。与会代表在会上还介绍了各自省市电视讲座的组织情况及一些好的做法。例如,北京市建委积极动员各区县、各单位参加学习,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各单位处以上干部、普法宣传员等必须参加学习,建立区县建委主管主任负责制,层层落实。广州市建委在接到部通知后,专门开会进行了研究部署,向各区、县、市发调查表进行了摸底,还召开领导干部动员会,动员全体参加,重点抓处以上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湖北省建设厅收到部118号文后,立即转发各地市,提出建设厅机关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地市可统一组织报部,省直单位和地市不组织的则由省厅直接组织。他们还准备召开全省法规科处长会议,落实招生工作。安徽省建设厅提出这次电视讲座由省厅统一组织,开动员大会,各地市要保证完成百分之三十的报名任务。江苏代表说,这次电视讲座发“执法资格证”有利于推动学习,我们南通市要求持两证上岗,既要有建设部颁的“建设执法证”,又要有地方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朱副司长在会议的最后总结时说,这次会议,交流了经验,统一了思想,研究了解决问题的措施,达到了预期的目的。针对一些地方提出的问题,他还补充讲了两点:

  1、关于一些省市提到学习内容增加地方性法规的问题,朱中一同志说,各省市可采取收看电视讲座为主,辅以函授、面授形式,适当增加地方法规的内容,采取这种形式增加的开支,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增收部分费用,增加的费用由省建委(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确定。

  2、关于部颁发“执法资格证”、“普法合格证”与地方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关系问题,朱中一同志说,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的要求,通用性法律、法规由地方普法办负责培训,专业性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由专业部委负责。所以地方的发证与部的发证是不矛盾的,关键是各地要做好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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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