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对《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的函

来源:建设部 2008-07-03 12:45:03
贵州省建设厅城建处:

  你处报来的《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5年以前,建设部就没有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管理,建筑业司在1991年制定的《园林、古建的资质管理办法》也没有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标准做出具体规定。1995年,城建司研究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经与建筑业司协调, 法规司审查后, 报部领导批准, 由建设部建城[1995] 383号文件颁布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此,作为部里一直由城建司负责审批、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各城市也是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不存在多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 请你处尽快按照建城 [1995]383号文的规定, 做好本省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此复。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打印文章]  [关闭本页]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