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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核定城市规模材料的要求的通知

来源:建设部 2008-07-03 12:55:42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

  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的规定,“国务院指定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各地人民政府在审批其它城市总体规划时,设市城市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建设部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核定”,对需核定城市规模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已在建办规函〖1996〗140号文转发的《1996年全国城市规划处(局)长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了具体要求。

  鉴于此项工作的政策性、技术性较强,而我们收到要求核定的上报材料有许多不符合要求,为避免反复,缩短核定周期,现将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凡需要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核定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的城市,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应在审查其城市总体规划完毕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前,将有关材料报建设部核定。报前请注意商省(自治区)计委和土地局。

  二、上报材料一式五份,内容包括:

  1、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包括文本、说明书(不含专业规划部分)、主要图纸(城市现状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不超过5张)。

  2、人口、用地规模的专题论证报告。能概要说明现状情况、推算依据及方法。并附相关的人口统计资料。

  三、关于城市人口规模的统计口径:

  为了既符合《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人口的概念,又反映城市实际居住的人口状况,依据工作目的采用两种统计口径。

  1、在确定城市规模时,要按《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只统计城市市区和近郊区的非农业人口。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用地规模和设施容量时,应采用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来计算。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文件中,表示城市现状和规划人口时,应分别注明反映城市实际居住人口的以下三个数据:

  (1)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非农业户籍人口;

  (2)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农业户籍人口;

  (3)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在计算现状和规划期末人均用地时,应以现状和规划建成区面积除以对应范围内现状和规划期末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

  四、为便于安排工作计划,请将你省(自治区)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审工作进展情况填表,并于5月30日前寄我司规划处。

  联系人:易骞

  邮编:100835

  联系电话:010-68393443

  传真:010-68393333(请注明城市规划司规划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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