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与管理水平,现将我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开展2022年度市政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比活动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积极参加。 [详细]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既定考核程序,对申报我市2022年1月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进行了信用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详细]
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工地(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春节后复工工作,全力打好疫情防控保卫战,全面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确保我市建筑工地复工开好局、起好步,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2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做好春节后建筑工地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详细]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既定考核程序,对申报我市2021年12月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进行了信用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详细]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2021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无锡市江苏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初审。现将通过验收初审的项目和执行单位名单予以公示。 [详细]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市区保障房供应方式改革等实际情况。 [详细]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52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评审。 [详细]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既定考核程序,对申报我市2021年11月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进行了信用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详细]
2021年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已邮寄至无锡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请合格人员凭身份证至现场领取证书。 [详细]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既定考核程序,对申报我市2021年10月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进行了信用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详细]
凡是考前28天内有境外(除澳门外)旅居史、28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旅居史(即行程卡带*)的人员、28天内有出现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旅居史人员;有国内发现本地病例的疫情重点管控地区(见附件)(实际管控地区以最新的为准)旅居史且仍在健康监测期内的人员。 [详细]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既定考核程序,对申报我市2021年7月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进行了信用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详细]
考生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应当前疫情防控要求,请至现场领取证书的考生佩戴口罩,并配合好无锡市建设培训中心疫情防控工作。 [详细]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既定考核程序,对申报我市2021年2月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进行了信用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详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施工图“自审承诺制”的牵头协调工作,并委托市审图中心进行市级办理施工许可的“自审承诺制”项目设计质量抽查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对施工图“自审承诺制”项目设计质量进行抽查。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抽查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办理委托手续。 [详细]
为了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保证产品质量,依据《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近期申请应用认定的技术产品进行公示。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企业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至2020年6月19日。 [详细]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与管理水平,现将我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开展2022年度市政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比活动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积极参加。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既定考核程序,对申报我市2022年1月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进行了信用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工地(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春节后复工工作,全力打好疫情防控保卫战,全面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确保我市建筑工地复工开好局、起好步,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2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做好春节后建筑工地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既定考核程序,对申报我市2021年12月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进行了信用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2021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无锡市江苏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初审。现将通过验收初审的项目和执行单位名单予以公示。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市区保障房供应方式改革等实际情况。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52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评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既定考核程序,对申报我市2021年11月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进行了信用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2021年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已邮寄至无锡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请合格人员凭身份证至现场领取证书。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既定考核程序,对申报我市2021年10月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进行了信用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凡是考前28天内有境外(除澳门外)旅居史、28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旅居史(即行程卡带*)的人员、28天内有出现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旅居史人员;有国内发现本地病例的疫情重点管控地区(见附件)(实际管控地区以最新的为准)旅居史且仍在健康监测期内的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既定考核程序,对申报我市2021年7月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进行了信用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考生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应当前疫情防控要求,请至现场领取证书的考生佩戴口罩,并配合好无锡市建设培训中心疫情防控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既定考核程序,对申报我市2021年2月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进行了信用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施工图“自审承诺制”的牵头协调工作,并委托市审图中心进行市级办理施工许可的“自审承诺制”项目设计质量抽查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对施工图“自审承诺制”项目设计质量进行抽查。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抽查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办理委托手续。
为了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保证产品质量,依据《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近期申请应用认定的技术产品进行公示。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企业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至2020年6月19日。